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2民初47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
申请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鲁0402民初471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53939.51元或等额财产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353939.51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