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30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乃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20年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