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30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乃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我院遂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61427.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