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30民初2577号之一
原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广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6570245D。
法定代表人:高渭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汶上县众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卫生院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939102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众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534129.42元为限。因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汶上县众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汶上县众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9141.29元减半收取4570.645元,保全费3190.65元,合计7761.295元,由原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