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崔新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翡翠国际******。
法定代表人:朱铁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娜,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冬梅,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西环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男,1987年7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工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和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认定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同时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重审时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驻马店市晨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保平
审判员 高存慧
审判员 张 文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