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启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常某、王某与乔某、河北启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7民初65号
原告:**,男,1947年3月14日生,汉族,神池县村民,住神池县。
原告:**1,女,1953年3月20日生,汉族,神池县村民,住神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金罗村。
被告:河北启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商业街二期2#商业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泰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商业街二期2#商业楼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启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被大街善水新苑小区1号楼一单元2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1诉被告**、河北启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泰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启展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