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民初1616号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82345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随州市顺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清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D8AA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14626590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本金,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与被告***、随州市顺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取4479元,由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庹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权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