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1,女,200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2,女,200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3,男,201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西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韩愈,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1、**2、**3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1、**2、**3依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1、**2、**3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赔偿款176038.25元,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支付赔偿款168051元,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支付赔偿款82012.75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4395元、申请执行费629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0日主动履行82012.75元,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主动履行176542元。申请执行人***、**1、**2、**3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可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鄂0303执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