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2375号
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8号天浩富乐银座1栋1单元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56763184X9。
负责人:梁普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5520。
法定代表人:聂忠川,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 判 员 蒲金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龚 雪
书 记 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