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587号
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8号天浩富乐银座1幢1单元7楼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56763184X9。
负责人:梁普林,事务所主任。
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5520。
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金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东洋
书 记 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