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全,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5520。
法定代表人:聂忠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开均,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辉,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