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1933号
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聂忠川,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8552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辉,男。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由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苟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