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449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中铁二十一局机关大楼3-4层。 负责人:***,该工程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工程管理所计划合同室科长。 第三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B座一单元1401、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第三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5,706,723.69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60,22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79元(原告已预交51,747.07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1,094.28元。 审 判 长  周 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