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徐州管道技术作业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南郊翟山。
法定代表人:张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徐州管道技术作业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翟山新村**路。
负责人:刘保余,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淑杰,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士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徐州管道技术作业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宗士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祝杰
审 判 员 李琳
审 判 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茹
书 记 员 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