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岸路20号***30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新区惠环街道办事处10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1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90536元及利息(待执行时计算),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705元、执行费9305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生产。 二、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大唐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02执4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清海 审判员  叶珊珊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