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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城法执字第17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岸路20号金耀园3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失业赔偿金6432元、医疗费2400.3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用50元,迟延履行利息947.7元(以为8892.3基数,从2013年1月1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3日)合计人民币984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谷楚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840元(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并对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