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022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洋,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冯星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崔庄南路南、新庄北路北、园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焦山村崔庄南路南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