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破申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焦山村崔庄南路南,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以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根据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涉及执行案件140余件,立案登记的总标的数额超过4.3亿元,其中部分为终本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部门已查明的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有: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财发集团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根据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姜峰陈述,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为北京路长安大厦。根据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本院初步评估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提海
审 判 员 陈 琪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伊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