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恢48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新庄北路北、园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姜峰,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
被执行人:胡苏梅,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
被执行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星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丽娜,该公司经理。
关于徐州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2、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其名下全部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多辆车辆,年限较久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不需要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拍卖被执行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合模机1台、龙门加工中心1台、马扎克卧式镗铣中心8台等共计31台机器设备,由申请执行人竞得,成交价11767997元。
4、前往被执行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1767997元,仍有部分金额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02执恢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