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2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崔庄南路,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兆强。
本院在执行**与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1128.2元;二、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1431128.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1331128.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1331128.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10月26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系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超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