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2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366号民事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99166.47元;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的,本案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382执166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