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执550号之二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建设安徽第二公司)与徐州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7]第132号裁决书:一、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8020333.08元;二、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案号(2019)苏03执550号。执行中,主要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中查明,因能源建设安徽第二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苏0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8)苏03执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5月7日,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安支行扣划被执行人4227900元至本院账户;2019年5月8日,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扣划被执行人201600元至本院账户。
2、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2019年7月16日直接送达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申报内容中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
3、2019年7月3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2019年5月8日、5月29日、12月9日以及2020年2月14日、6月1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起网络查控,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奔驰牌苏C×××**轿车一台外,未发现大额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2019年6月4日,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手续,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该车辆登记信息。
5、2019年6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2019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苏03民特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申请。2019年8月,案外人赵连阶、朱瑞、丁乔、刘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扣划案款主张所有权。201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9)苏03执异53、54、55、56号执行裁定,驳回上述异议人异议。案外人赵连阶、丁乔、刘贺等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朱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苏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朱瑞未提起上诉。上述裁定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将扣划款项发放申请执行人。
6、2019年7月19日,至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1)关于被执行人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元合作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8月份前后,经与审理法官联系,告知案件正在审理阶段,财产保全未能实际控制银行存款等有效资产;(2)关于被执行人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兆奎案件,执行案号(2018)苏0382执1669号,案件由官湖法庭办理,已于2018年9月27日已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3)关于票据号为30900053、28040923的承兑汇票,除权判决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经向被执行人核实,该承兑汇票系案外挂靠被执行人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已承兑完毕;(5)关于被执行人对外持股情况,2019年7月29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金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股权。2020年5月13日下午,本院至江苏金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实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经营地址。后经申请执行人查找,向本院反馈该公司经营地址不明,工商登记地址现为拆迁办公室。2020年6月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磊到院接受询问,提供该公司2020年2、3、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陈述公司2017年前后已停止经营;对于被执行人原持有的江苏佳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17年3月2日转让,不具备冻结及处置条件。
8、2020年3月27日,至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原名江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由刘勇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600万元。经多次增资,2012年8月3日,注册资本从4400万元增至5060万元,从自然人独资变更为自然人控股。2018年6月9日,被执行人在都市晨报发布减资公告,拟将注册资本从5060万元减至100万元。2018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向工商部门提供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说明,完成减资。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盛大中,****年**月**日出生,已满77周岁,不宜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9、2020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苏03执5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东海县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元处的债权。并委托东海县法院代为送达。东海县法院于2020年5月9日送达东海县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中,连云港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送达回证中备注“无债权,无法协助执行”。因东海县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进行上诉,被执行人与东海县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元等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故该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10、2020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续冻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0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安支行及铜山支行的账户以500万元为限进行续冻,期限一年。上述两账户暂无大额存款可供扣划。
11、2020年5月13日下午,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及其工作人员所称经营地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
12、2020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铜山区利国镇人民政府有到期债权约40万可供执行。同日,本院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次日向铜山区利国镇人民政法送达。铜山区利国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知,该笔债权已有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款项经协商后已基本支付完毕。
1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惩戒。
2020年6月10日,本院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在铜山区利国镇政府可能存在到期债权外,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本案立案标的8082024.08元,已执行到位标的4382805元,未执行到位约480万元(具体数额待履行时另行计算),已收取执行费4669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查找,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失信惩戒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仲裁字[2017]第1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谭晓兵
审判员 单 鑫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 李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