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恒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4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州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恒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69892.29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009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2、本院于2020年11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3月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证券等信息,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矿大支行、徐州铜山支行、徐州永安支行的账户,中国银行徐州金山支行的账户,因是轮候冻结故对其余额无法扣划,现冻结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4、2020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2020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2020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8、2020年12月,本院执行人员未找到判决书载明的城南 9、2021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欣欣路侧查找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但未见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 10、2021年3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1、2021年3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2、2021年3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暂时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无法实施 13、13、2021年3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通过邮寄终本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769892.29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769892.29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