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达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2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欣欣家园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苏0382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08796元、执行费4600元及利息(以208796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0年12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 6、2020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走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杲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