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176号
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云海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17834。
法定代表人:周京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建亮,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振兴路(后村镇派出所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GT1R6Q。
法定代表人:郑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英,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服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明轩
书记员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