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维罗娜容大服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177号

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云海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17834。

法定代表人:周京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建亮,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维罗娜容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407859P。

法定代表人:丁海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维罗娜容大服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明轩

书记员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