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某某润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79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润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润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日仲字第3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的(2016)鲁1102执恢442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日照仲裁委员会(2008)日仲字第35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76121.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共支取执行款1362600元,执行费125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日照仲裁委员会(2008)日仲字第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润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