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财保24号
申请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云海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17834。
法定代表人:周京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潮河镇涓河路以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10049588。
法定代表人:李贵宾,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五莲县××乡××号××号××楼××商住楼未销售的房屋21套(保全价值379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30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五莲县××乡××号××楼××单元××室,2单元302、401室,3单元202、601、402室;2号住宅楼1单元202、301、302室,2单元202、301、302室,3单元302、401、402室,4单元202、402室;商住楼1单元402室、2单元302室、3单元201室,以上合计21套,保全价值3795000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佃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国庆
书 记 员 郑博文
提示: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