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1月08日出生。居民,汉族,住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140号科大家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1380178-3。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2)岚执字第187号,标的额为:404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前,经本院做督促协调工作,被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了本案案款40484元,并交纳执行费507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放弃其他迟延履行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本院解除了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