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维罗娜容大服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异160号
案外人: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小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小后村。
法定代表人:李宗义,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云海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京臣,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维罗娜容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驻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科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维罗娜容大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20)鲁1102执199号]。2021年1月7日,案外人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小后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0)鲁1102执199号之四执行裁定将案涉土地权益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小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利华
审判员  赵家娜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