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轩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522执恢8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洪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0***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潮峰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2018)浙0522执恢821号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