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322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汇丰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为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青海省发生了玉树地震。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水集团”)参与了灾后重建工作,并成立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第三工区”(以下简称“第三工区”)。被告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汇公司”)在青海省玉树州设立了“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项目部”(以下简称“玉树项目部”)。2012年8月30日,以第三工区为甲方,以玉树项目部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二份《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三工区将一期回迁安置房、康巴风情商业街的相关工程承包给了玉树项目部。为了完成前述工程项目,被告以挂靠承包的方式将项目交由原告独立实施并任命原告为项目部的负责人,由原告负责工程的投资和施工,并承担其盈亏后果。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项目,并于2014年12月完成了竣工验收。2015年12月31日,第三工区与玉树项目部签订了《工程分包施工退场协议书》,确认:未付工程款包括保证金的总额为4133361.59元。其后,第三工区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第三工区尚欠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工程款合计3116794.02元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能汇公司系挂靠关系,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独立对案涉项目投入资金、购买材料、完成项目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是法律确定的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在青海省玉树州结古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