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河东街2号9幢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383506.5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383506.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