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4执异58号
本院在执行任开茂与刘恒、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汇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对本院(2018)川1304执960号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任开茂与刘恒、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向水利水电公司发出的(2018)川1304执9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能汇公司在水利水电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3383506.59(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本院是首先冻结的法院,其他法院的冻结为轮候冻结,尚未生效。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27民终43号生效判决确定了能汇公司在水利水电公司的应收款项,判决水利水电公司向能汇公司履行债务,该判决并没有确定应收款项属于王琪,故王琪的起诉并不能改变(2018)青27民终43号生效判决。能汇公司在水利水电公司的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异议人水利水电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23日,本院向水利水电公司发出(2018)川1304执9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能汇公司在水利水电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3383506.59(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冻结期限为三年。2018年10月29日,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27民终43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水利水电公司十日内向能汇公司支付2040590.54元,剩余工程款1342916.05元按照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书内容履行。2019年1月28日,本院向水利水电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能汇公司在水利水电公司应收款即民工工资266712.57元的冻结(对本院已冻结的剩余款项3116794.02元继续冻结)。2019年3月18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能汇公司在异议人的应收工程款3383506.59元予以冻结。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3执710号通知书,要求水利水电公司履行到期债权,水利水电公司提出异议后,该院停止执行。
驳回异议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 明
审 判 员 欧阳娆璨
人民陪审员 王 素 琼
书 记 员 曹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