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85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青岛)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55610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5610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方栋
书记员 唐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