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737号
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74号南院18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山(北京)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