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源盛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2号太平洋广场鼎旺中心3栋6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74号南院18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广东合源盛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1525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本金4320220.27元及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系统查询,于2023年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上账户冻结时间均为一年),但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合源盛泰贸易有限公司询问,亦能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本金4320220.27元及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15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