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东支行、伊川县祥兴机电摩托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4号。
负责人:张伟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祥兴机电摩托销售中心,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豫港大道西段。
投资人:胡强国。
被执行人: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
法定代表人:晋亮。
被执行人: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
法定代表人:张灿伟。
被执行人:胡强国,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翠平,女,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灿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董巧珍,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叶安敏,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晋亮,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胡娟娟,女,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伊川县祥兴机电摩托销售中心、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胡强国、张翠平、张灿伟、董巧珍、叶安敏、晋亮、胡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上仅有零星存款,数额较少,不予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伊川县祥兴机电摩托销售中心名下有豫C×××××号车辆,张灿伟名下有豫C×××××号、豫C×××××号车辆,叶安敏名下有豫C×××××号、豫C×××××号、豫C×××××号车辆,本案均已查封。现以上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对于轮候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由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地及住所地生活、经营,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现场调查。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文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