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133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原吉利区文化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ERK28M。
负责人:白松寿,该支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铁,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洛阳市原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立,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洛阳市原吉利区。
被告: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427824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88153477U。
法定代表人:张灿伟。
被告:晋备战,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胡娟娟,女,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叶安敏,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张小平,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张灿伟,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董巧珍,女,1972年7月29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诉被告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晋备战、**、胡娟娟、叶安敏、张小平、张灿伟、董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自其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自其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无任何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司庆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