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8PJU6H。
法定代表人:成冬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先彭婆镇李寨村。
法定代表人:晋亮。
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健。
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范村。
法定代表人:冯跃彬。
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
法定代表人:晋亚佗。
被执行人:陈晓利,女,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晋亚佗,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晋备战,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晋亮亮,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5月6日共计提起二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44元已冻结。2021年5月6日通过人行查控,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晋备战、晋亮亮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在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晋亮亮名下公积金。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
4.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豫C×××××号、**名下豫C×××××号、晋备战名下豫C×××××号、豫C×××××号、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豫C×××××号机动车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1)豫0311执1834号的财产线索,并已扣划执行款共计1711470.3元。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到达现场后,执行人员与周围居民进行沟通了解,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早已不存在,无法找到住址。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彬、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亮、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亚佗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彬、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亮、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亚佗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在2021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5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11470.3元,本案债权尚余4540480.57元利息及执行费5866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9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利、晋亚佗、**、晋备战、晋亮亮、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