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图设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图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433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图设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666号(鼎泰中汇广场第2幢15层1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CA4GR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潮湖乡星湖社区24栋1楼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32FK4T。 法定代表人:潘文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672226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图设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图设计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