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05民初603号
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楼3号楼2层B-006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佳木斯龙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龙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振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