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4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775,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道小平房村3-055号。
被告:**(朝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UTIU05L。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6722261A。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朝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