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603执恢5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阳县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县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6民初3870号判决书、(2023)豫1603民初3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款830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10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经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发有商品房,本院轮候查封其位于南阳市第一幢X单元XXX房、XXX房,由于该项目属于在建状态,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范围内有关联被执行人案件134件。
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4年3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3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淮阳县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4年4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3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3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