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2450号
原告: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金海六路与银河五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TXLWH9Y。
原告: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金海六路与银河五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THDQM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芳,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中心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QTXRJ1T。
法定代表人:吴义金。
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ATLA76。
法定代表人:吴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7元,保全费5000元,由滨州君和食府有限公司、滨州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洪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永刚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