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729号
申请人: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145。
法定代表人:吴义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鸿,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5组550号。
法定代表人:康烯。
申请人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80660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6607.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