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603民初97号
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264号***岛律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1,824.09元及利息46,215.44元(其中以434,114.6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12日;以27,709.4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2日之后,以461,824.0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下属滨州分公司签订《沾化喆啡酒店加固改造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对沾化喆啡酒店2层至6层楼板粘贴碳纤维加固;机房层水箱间***。该合同签订后,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4月14日经检测合格。但截至目前,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尚欠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461,824.09元未付。由于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