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有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11021号
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舒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悦,1XX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不详。
本院审理的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社保补缴款554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18年10月5日起,每拖欠一日按应付款的5%计,直至实际支付全部应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滞纳金合计:7371.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为其被告员工提供代缴社保服务,然而,自2018年10月5日起,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总费用,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无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应有明确、具体且适格的被告。原告无法明确其主体被告信息,经本院明示后依然无法明确,故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馨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