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9525号
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舒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越悦,女,汉族,1995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社保补缴款554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每拖欠一日按应付款的5‰计,直至实际支付全部应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7日,滞纳金合计:7351.1元。
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2元,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1元,由原告西安**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傅 妮
 
 
 
 
二О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孜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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