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06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食尚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四段399号4栋1**9楼90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6幢12层办公12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食尚农夫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有量(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裁定冻结**、四川食尚农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四川食尚农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足额保证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四川食尚农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食尚农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